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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住宅小区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发表于2014-11-20
标签:物业管理 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 共用设施设备 


  2012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


议修订通过的现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


例中的第七条、第八条分别明确规定了住宅小区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


务。 业主的权利共有十项: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


服务; 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提出制定


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5.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7.监督物业


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


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和使用;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的义务共有六项: 1.遵守管理规


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


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


大会受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4.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


金; 5.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古今中外有一条


重要、通用的法理、法律原则:权利可以放弃,但义务不可抛弃。 正确理解了业主


的权利和义务及法理、法律原则,作为一个小区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该做什么、不


该做什么心中就有了一个大致的谱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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