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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欠我的房子什么时候还?

发表于2014-10-21


来宾市收回国营来宾华侨农场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充规定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国营来宾华侨农场收回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来政办发〔2010〕30号)等有关文件和政策,已对国营华侨农场收回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作出了规定。结合我市城区实际情况,为妥善安置被收回土地农场非职工及拆迁户,经充分调查论证及广泛征求意见,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安置办法 
        在来政办发〔2010〕30号文件规定的安置标准的基础上,新增一项安置标准。新安置标准相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安置标准。
        1.安置住房标准仍按来政办发〔2010〕30号文件规定的安置标准执行。 
        2.“三产”用房(经营性用房)安置标准在来政办发〔2010〕30号文件规定的安置标准基础上,新增一项安置标准,即被安置人土地(耕地)被收回完的,给予每人25平方米净占地的“三产”用地(不含安置小区地块内部的道路、绿化、公共设施、建筑退距等)安置,由被安置人用于“三产”用房建设。 
        3.享受每人40平方米建筑面积住房安置的,不再享受货币安置,不得领取拆迁安置补助费。 
        4.享受每人25平方米“三产”用地安置的,不再享受每人40平方米“三产”用房安置。 
        (二)“三产”用地的土地性质、用途。
        “三产”用地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用途为商业性质,但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三)“三产”用地交付。
        由安置人负责“三产”用地地块内的“三通一平”,并将“三产”用房基础部分建设至正负零后,交付被安置人自行建设。 
        (四)“三产”安置用地土地使用权。
        被安置人以国营来宾华侨农场作为经济实体统一接受市人民政府划拨的“三产”安置用地。土地划拨到国营来宾华侨农场后,经农场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将“三产”安置用地划分给被安置人使用,并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被安置人应按照“三产”安置用地规划要求自行建房。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属被安置人所有,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分别给予被安置人办理“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和“房屋产权证”,但“土地使用证”和“规划许可证”上需备注“国营来宾华侨农场‘三产’安置用地”字样。“三产”安置用地不能再办理划拨转出让和转让手续。土地所有权人应按规定缴交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有关费用。 
        二、“三产”用地建设要求 
        (一)“三产”用地的规划设计和建设要体现东南亚建筑风格。被安置人要严格按照要求对楼房主体及立面部分进行施工,不能修改规划图及建筑单体施工图,否则视为违法建筑,不予办理房产等相关证件,并依法依规处理。 
        (二)自安置人将“三产”用房用地移交给被安置人(户)次日起,被安置人(户)需在12个月内按本补充规定相关要求完成“三产”用房建设。12个月后,停止向被安置人发放过渡生活补助费。
        (三)自发出交地通知之后超过30日,被安置人(户)仍未签订“三产”用地安置协议的,停止发放过渡生活补助费。待被安置人(户)签订“三产”用地安置协议后,再给予发放12个月过渡生活补助费。
        (四)在“三产”用地上建设的“三产”用房,层数统一为四层半,建筑单体占地面积为50平方米/间或75平方米/间,多人户可在此基础上自由组合建房。 
        三、合法房屋被拆迁的被安置人,在未获得永久住房安置前,可选择过渡住房补助费或过渡住房进行临时过渡安置。过渡住房补助费的发放时间从被安置人签订拆迁协议当月起,至永久安置住房建成并发出交房通知次日往后6个月止。过渡住房补助费的发放标准为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每户每月最高补助不超过1000元。选择过渡住房的被安置人,要在永久安置住房建成并发出交房通知当月起往后6个月内,搬出由安置人提供的过渡住房。 
        四、在永久住房安置房源充足的情况下,自选房通知发出次日起超过30日,被安置人(户)仍未签订永久住房安置协议的,停止发放过渡住房补助费。待签订永久住房安置协议后,再给予发放6个月(装修期)过渡住房补助费。 
        五、安置补偿方案的具体实施,由来华投资区管委会根据国营来宾华侨农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安置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六、本规定自发文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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